附1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学校各项经费开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费,包括部门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等。
第二章 原始凭证要求
第四条 校内各二级机构报销的相关单据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付款单位一律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且必须写全称,不得简称。
第五条 可报销的票据有发票、收据两类。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收据均应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六条 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收据自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若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必须用载明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的原始发票报销。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笼统冠名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报销发票上须载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税率、税额;识别号。
第九条 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原始凭证金额有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条 自制单据如管理业绩奖励绩效、教学业绩奖励绩效、岗位奖励绩效、人才奖励绩效、辅导员津贴、教学督导津贴、电话补助津贴、学生劳务费、奖助学金、外请专家指导费等自制报销凭证,必须有制表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表头和落款单位及日期。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须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填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凭证”,将出差补助及相关费用内容填写齐全和有关单据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单据。
第十二条 原始票据为外文的,报销时应填写《外文票据财务报销确认单》(附件1-1)并出具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兑换水单或银行卡支付凭据等辅助资料。
第十三条 由于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向农民购买农副产品、租用畜力、农具、土地等,应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科研处等)备案。报销时,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附件1-2),附收款人开具的收据或收条,内容应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收款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并提供收款人银行卡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10000元(含)以上的,还应提供有效合同,并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购买实物的报销单据,应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支付其他费用的单据,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第十五条 以下票据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假票据;财政(税务)部门申明作废的票据;已验旧的发票;发票要素不全的;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开具日期超过1年的;其他不符合学校报销范围的票据。
第十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收据或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能清楚地显示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由经办人书面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经办人、证明人、二级机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承诺后代做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本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人、证明人、二级机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承诺后,代做原始凭证。因发票复印件或收据复印件报销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报销审批
第十七条 各二级机构应集体研究确定经费预算执行,其中,各二级学院的重大资金支出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各二级机构年度收支情况应在本单位内部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联签制度,即各二级机构负责人最终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签批,并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直接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各二级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预留签字笔迹,单位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他人代理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分配经费及各二级机构创收经费的支出,由各二级机构负责人签批。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包括财政工资、校内绩效、由学校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同工同酬及临聘人员工资等)由人事处负责人签批。大范围调整人员经费需按照相关办法和制度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各二级学院的管理绩效及电话津贴由单位负责人签批;教学奖励绩效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负责人签批。
辅导员绩效及电话补助由学生处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条 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经费,如教学立项经费、设备购置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教师进修培训费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款项,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二条 支付的各种修缮工程类款项、设备类款项等须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规定执行相关程序,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基建工程类由基建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共同签批;修缮工程类由总务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共同签批;设备类批量采购由国资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经费,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四条 经费签批权限及控制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参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图(附件1-3-1、附件1-3-2)。
(一)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经费,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定;单笔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外经费,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定后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二)各二级机构预算内经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二级机构负责人签批;5万元(含)至20万元,由二级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校领导签批;20万元(含)以上的,由二级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批。
(三)科研项目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5万元(含)至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
责人签批;2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签批。
(四)教改、质量工作项目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1万元(含)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签批;3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批。
(五)学生项目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批;1万元(含)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签批;3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校领导签批。
(六)财务签批:各项经费的报销须经计划财务处会计审核,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直接交由经办会计制单付款;单笔金额1000元(含)至1万的,须经会计审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签批后转交经办会计制单付款;单笔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会计审核,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后返回经办会计制单付款。
第四章 暂借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因公借款仅限于校内在编职工和经批准借用的长期工作人员。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严禁无预算借支。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所借款项必须在限定期限内结算,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二十七条 借用公款审批按借款办理流程图(附件1-4)执行。借款人须提出申请,经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分管业务工作校领导签字同意,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借款须经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计划财务处填写借款单办理借款。
第二十八条 个人因公借款报销结算期限:
(一)一般公用经费借款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差旅费借款需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三)采购借款须自购物发票开出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黔南州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借款,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后报销。
第五章 公务接待费
第三十条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南州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的外来公务人员(包括外宾)。
第三十二条 公务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用餐标准参照《黔南州公务接待用餐标准》(附件1-5)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附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发票、接待清单等原始票据,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一律不予报销。
(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四)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六)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七)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八)公务接待费支出由牵头接待的二级机构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
(九)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的,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宾接待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6号)执行。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签证等费用。遵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一)国际旅费。出国人员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交通费标准参照国内差旅费执行。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未列入出国计划所发生的国外城市间往来费用,不予报销。
(三)住宿费。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酒店超出了住宿费标准的,应由组织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报销依据。
(四)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国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凭签报报销。报销时需附签报后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因公出国护照、签注页复印件及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通过旅行社代理的国内外出差,不仅需要行程单和机票发票,还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
第七章 会议费
第三十六条 举办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我校会议费管理执行《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二)会议应按照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会议预算申请中予以备注说明,由各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四)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举办各类会议应根据会议性质按要求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五)会议地点优先安排在校内。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国内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宾馆。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六)禁止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禁止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禁止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举办会议不得安排高档套房,禁止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禁止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八章 培训费
第三十七条 培训费反映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严格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国培省培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社会培训专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学生活动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活动费用于各类学生活动(包括学生党团活动、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学生会管理、班级管理、评奖评优、毕业迎新等)相关的经费开支。学生活动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学生活动无关的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宣传、文印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需要的打印、复印、横幅制作、海报制作、办公用品、邮寄费等费用;
(二)会务会议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需要的场地费、服装费、道具费、活动器材租用、极少量的必要餐饮费等费用;
(三)专家咨询及劳务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所邀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
(四)通讯、交通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指市内交通)、固定电话通讯费等;
(五)奖品类费用,院系组织的学生评优评奖的奖品费、证书及制作费用等,奖品类费用一般须在专门的学生活动中列支,不得单独报销,奖品单价一般不应超过100元;
(六)差旅类费用,一般指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产生的费用;
(七)报刊杂志费用,面向年级或班级全体学生的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及资料费;
(八)开展学生活动必需的其他合理费用。
所有学生活动均需事先编制明细预算表,活动结束后,应编制活动决算表。活动预算表和决算表需由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章 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单位的报账员,负责办理本部门、单位经费报销、借款及借用票据等业务。经办人和证明人需分别在报销票据上签字。经办人和证明人必须为本校正式职工。
第四十条 各二级机构办理设备、物品、图书、教材等采购时,首先确认有无经费预算。相关单据须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须先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然后持相关发票、合同、入库单等办理报销事宜。
第四十一条 公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出境)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预支工程款时,须有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监理公司与审计部门共同出具的工程进度及付款比例认证资料;抢修工程应出具书面报告并报请分管校领导签批。决算完毕办理报销时,要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书和学校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 专项经费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经费使用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参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科研课题(包括科研、教改)经费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报销。所有课题经费开支均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应持教务处出具的退学通知书,到计划财务处审核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报销事项的,还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所有办公用品、印刷相关业务支出应按实列支,需附对方单位提供的明细清单,月结或年结的复印费用需附结算清单。网上购置办公用品等,不论金额大小,全部需要提供机打的网购清单。外地用品购置,一般不予报销,如为出差需要,应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二)加工测试费、购买低值材料(如打印纸、硒鼓、U盘等电子产品消耗品及实验试剂、材料等)或设备维修费等金额超过1000元须通过银行转账。单张或累计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至1万元的,须付事项清单;单张或累计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含)时,须附带合同。其中除E采平台外购买物品均需提供货物验收单。
(三)课题协作费、版面费或出版费、制作费、印刷费、测试费、加工费等内容的发票单张或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需要合同。
(四)人员经费发放包括各类校内绩效、外请专家评审费及讲座费、学生的劳务费、奖助学金等,需由报账人员通过财务网上申报系统中的酬金申报系统进行填报。
(五)校园零星维修发票单张或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含)需提供验收凭据。基建、修缮等工程类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含)需要另附审计报告或由审计处负责人签字。
(六)社会车辆租车费用报销,一律需提供租车协议。
(七)版面费报销需附版面通知,如在国外杂志发表论文,需要附相关的付款凭证;出版费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由归口职能部门审定,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版面费和出版费开票单位须与录用通知和出版合同乙方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开票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报销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套取国家资金。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礼品、充值类发票等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付款方式
第四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单笔或累计支出金额在结算起点1000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支付;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和差旅费用,使用公务卡支付。如无特殊原因,所有报销业务均不再支付现金。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务卡的业务参照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发放给教职工的各种款项,均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工资卡;发放给学生的奖助学金等各种款项,均统一存入学生银行卡;发放给校外人员的各种款项,也应通过银行存入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章 财务接单
第五十一条 费用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一次一报”,报销单上内容与票据内容必须一致,且不得重复报销。
第五十二条 财务接单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正常接单;每周五下午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不接单;每月月末两个工作日和下月月初三个工作日集中账务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单。
第五十三条 各项经费经办人负责对报销原始单据(发票、收据、自制表及其他业务事项佐证材料)的整理归类,并按财务报销规范粘贴原始单据。需要粘贴的原始单据(如车船票、购物小票等)必须以A4纸为底板,横向规范平铺(不发生遮盖)粘贴在A4上,机打发票不需粘贴。电子发票和付款截图均以横向A4纸打印。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销流程分现场报销和网上报销。
第五十五条 现场报销指各项经费经办人持手续齐全的完整原始报销材料,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大厅会计核算科,由经办会计审核原始凭证,手续齐全金额无误的原始凭证,审核会计签字并接收原始报销凭证,进入制单付款环节,报账员或经办人在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离开,等候付款通知。
第五十六条 现场报销需填写计财处制定的预算内经费报销单(附件1-6);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单(附件1-7);教改、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报销单(附件1-8)、学生项目经费报销单(附件1-9)等报销封面,并按签批程序完成签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网上报销包括网上报账系统、审批系统和收入申报系统。经办人从学校官网进入财务系统,进行网上收入申报和报账业务。审批人进入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网上报销流程参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上报销流程图》(附件1-10)。
第五十八条 预算经费的网上申报和网上报销业务需要二级机构负责人授权,项目经费需要项目负责人授权。
第五十九条 网上申报主要指涉及到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的各项校内绩效、同工同酬及临聘人员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校外人员的劳务报酬等)的发放。
第六十条 网上报销业务主要有差旅费报销和日常报销。报账员或经办人走网上报销程序时,需按规程填写网上报销事项,上传原始单据。
第六十一条 在网上申报或网上报销业务完成后,财务人员从审批环节审核报销业务,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各经济责任人签批完成后,经办人将完整的报销原始凭证到财务报账大厅,交经办会计制单即可。若财务人员审核不过,通知经办人,需补齐报销材料,重新上传审核。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因故需要更换工资银行卡(存折),应到学校指定的银行开立,并将新开立的银行卡(存折)账号及时告知计划财务处。
第六十三条 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款项,计划财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科研项目中由学校提供资金的,原则上不能用于绩效支出。
第六十五条 支票的有效期限是10天,经办人应及时办理,以免过期作废。严格限制领取空白支票和限额支票。
第六十六条 当年取得的各种报销票据,年终结账前应报销完毕。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可在发票开具日期起一年内进行报销。
第六十七条 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办理经费报销事宜。
第六十九条 对在经费报销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及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1.外文票据财务报销确认单
1-2.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
1-3-1.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预算内经费和科研经费报销
审批流程图
1-3-2.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改、质量工程项目和学生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图
1-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借款办理流程图
1-5.黔南州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1-6.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预算内经费报销单
1-7.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经费报销单
1-8.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改、质量工程经费报销单
1-9.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项目经费报销单
1-10.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上报销流程图
附2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二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 相当职务的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含三级教授及以上)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因公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确因任务紧急、其他交通工具不能够直接直达目的地或出差路途较远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机票价格低于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的可乘坐飞机并提供价格对比证明。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实际购买票价的路线距离超出出差应到目的地路线距离所产生的多余票价金额,应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订票费和经批准发生的签转费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到都匀市和都匀经济开发区未开通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乡(镇)出差(不包含(市区)所在地),据实报销交通费(以州交通局发布的都匀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运营线路区域为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在各自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范围内选择住宿,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级别 住宿标准 |
州内县 (市) |
州外 省内 |
贵阳和省外 |
厅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含三级教授及以上) |
400 |
450 |
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件2-1) |
其余人员 |
280 |
300 |
第十三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三级教授及以上)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可以单人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出差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宿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因交通延误或非正常入住时间住宿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出差人需据实说明,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票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参加会议或培训,已由举办方承担住宿费的,出差人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或包干领取;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受标准额度限制。
第十八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
第二十一条 省内出差(不含独山校区教育教学活动)伙食补助费每人100元/天,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西藏、甘肃、新疆每人120元/天,其他地区每人100元/天。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到都匀市和都匀经济开发区未开通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乡(镇)出差(不包含(市区)所在地),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
第二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票据和证明,按照黔南财行〔2015〕2号文件规定,2天内(含2天)的培训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3天以上(含3天)的培训,州内按每人每天30元,省内(州外)每人每天40元,省外按每人每天50元报销伙食补助费。公费到国内访学、单科进修的按每人每天10元补助。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而未交伙食费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以下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县(市)(除市、州府所在地)每人每天30元;省内除贵阳以外的市、州政府所在地每人每天50元;贵阳市政府所在地和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包含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定额范围之内,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须按规定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而未交相关费用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条 学生外出参加各类竞赛和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一)学生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可乘坐不高于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学生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就近(直达)原则,报销学校到出差地点往返差旅费。若出差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出差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出差地点计算所需的车船票价。
(三)学生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对方单位的住房,住宿费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在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内凭据报销。学生出差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因特殊原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的,须写明情况,由经费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国家差旅费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外出实习由教务处审批;研究生外出实习由研究生处审批;其他学生参与项目外出调研,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 探亲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不高于高铁/动车二等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三十三条 乘长途公共汽车的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探亲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探亲期间的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就低费用标准报销。
第三十六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八章 科研项目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 本章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本管理办法下发之后,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包括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民研院等)认定的从校外获得的竞争性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来源于前者完成结题结项后分配形成的个人科研发展基金,即有立项经费到学校账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省级支持地州高校发展专项等通过校内二次分配安排的研究性项目如一流大学(学科)、一流(特色)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等专项经费、博士科研启动费、校级科研及教改项目经费、国家级、省级、州级等立项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等,均不在本章所称科研项目经费范围之内。
第三十八条 科研团队人员出差,经费从其科研项目预算经费列支。省内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实际天数计发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500元/天;省外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按第二章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补助按每人500元/天标准包干。不能提供住宿发票的以交通费凭据计算补助天数。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有关票据仅作支撑材料。
出差到都匀市乡、镇、村(不包括市区、匀东),当天往返的,凭证明凭据或导航行动轨迹截图每人补助50元/天;当天不能往返的凭证明凭据或导航行动轨迹截图计算补助天数,每人100元/天。
第九章 其他差旅费
第三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照黔南财行〔2014〕3号文件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90天内的业务培训,参照黔南财行〔2014〕4号文件执行。90天以上(含90天),每人每天补助人民币100元。公派到国外访学的人员,访学期间生活补助参照财行〔2013〕516号文件每人每天补助5美元。
第四十条 到州外或下基层单位(不含都匀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往返城之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原则上报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返回单位执行其他任务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驻外地和抽调到上级部门工作的人员,因公往返学校与驻地城市间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工作日生活补助省内按照学校教职工就餐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省外按上浮50%标准计算发放。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驻地城市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省内每月按照客车标准补助两次交通费,省外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十二条 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调动工作差旅费的报销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四十三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参加会议期间支付的会务费凭会议主办方的会议通知、税务发票或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予以报销。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据实报销和包干报销相结合的报销方式。出差人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填写《差旅凭证》(附件2-2)并附机票(航空公司行程单或附有行程及舱位明细的发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出差审批单等凭证。其中,会议差旅或培训差旅,需提供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科研调研差旅需提供调研方案及实地调研证据,一般公务差旅须详细写明出差事由。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会务费、培训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少量的托运、寄存费等凭据报销。结算款项原则上打入出差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多人因同一事项同时出差的,可指定打入其中一人的银行账户。确属他人垫付的,须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垫付人和出差人签字确认后,可将报销款打给垫付人。
第四十七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除科研项目差旅费另有规定外,省内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依发票报销,并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外出差的,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须提供情况说明,具体说明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姓名、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经济责任人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车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除科研项目差旅费另有规定外,乘坐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票因遗失或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始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填写情况说明,并须出具有效乘车证明、网上订票信息截图及同行出差人或有关人员证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实际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的80%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票据重新找回,可再报销余下的20%部分。
第四十九条 在都匀市区内(含都匀经济开发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第五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科研项目差旅应在项目预算所列差旅费额度内支付,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一条 因公(科研)出差需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处级干部出差执行处级干部外出报备审批程序。所有干部职工出差,需填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附件2-3)或《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员出差审批单》(附件2-4)。有如下情形,除了所属二级机构审批外,还须经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
(一)探亲差旅,须人事处审批。
(二)出国差旅,须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批。
(三)科研差旅,须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5至10人出差,经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人以上出差,经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二条 各二级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二级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二级机构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
2-1.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2.差旅凭证
2-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2-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员
出差审批单
附3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总原则: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
第六条 每年由计划财务处参考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同意方可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确实需增加的支出,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经费,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定后,予以调整追加;单笔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外经费,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定,再提交校党委会审定后,予以调整追加。
第八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行,经学校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中各项目指标金额按年度上账。各二级学院、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含财政基本拨款、上缴国库预算外转预算内收入及项目支出补助收入三部分。
(二)教育事业收入。主要包括本专科及研究生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考务费等上缴财政专户资金收入。
(三)科研收入。主要包括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各科研项目合作单位转入的科研经费收入。
(四)其他收入。各级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合法合规组织开展各项收入工作。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如确需增设,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及依据,经计财处审核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凡涉及有专项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的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计财处提供收入经费使用规定及经费分配办法等资料,以便更好地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及时清理催缴各类欠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教育教学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辅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各二级学院及学院下属不单独核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教学机构、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实训中心、图书馆等教辅部门发生的支出。
2.科研支出,包括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党务活动费支出。
4.后勤保障支出,包括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5.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基本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参照相关规定制定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物资、设备、基建、维修预算金额在该年度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控制不合理开支,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计财处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经费签批权限及控制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各二级机构预算内经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二级机构负责人签批;5万元(含)至20万元,由二级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校领导签批;20万元(含)以上的,由二级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批。
2.科研项目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5万元(含)至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签批;2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签批。
3.教改、质量工作项目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1万元(含)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签批;3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批。
4.学生项目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批;1万元(含)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签批;3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校领导签批。
(二)财政专项资金按主管部门相关经费使用文件、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的经费预算及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服务资金收入支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财务审批:
各项经费的报销须经计划财务处会计审核,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直接交由经办会计制单付款;单笔金额1000元(含)至1万的,须经会计审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签批后转交经办会计制单付款;单笔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会计审核,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后返回经办会计制单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上条款若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自行废止。
附4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会计监督,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一)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平等性原则:约束全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的权力。
(三)系统性原则:涵盖全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牵制性原则: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五)合理性原则: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谨慎性原则:强化校内约束机制,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核心。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机构岗位设置控制、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程序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控制、会计电算化控制及风险控制。
第二章 内部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五条 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遵循第三条各原则,做到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票据与财务专用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稽核。
按照上述要求,设置财务管理科、会计核算科、资金管理科、信息化管理科,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第六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每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对资金使用进行调度,确保资金运转有度,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核算人员编制并签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八条积极推进无现金报账。职工报销,原则上实行银行卡结算。由出纳人员凭核算人员出具的凭证将资金支付到银行卡。校内发放到职工个人或学生个人的费用直接发放到个人的银行卡。
第九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之内,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收入现金要认真验证货币真伪,误收假币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发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定期检查现金管理执行情况。
第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全校核算单位统一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二)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三)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由银行出纳负责,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稽核人员每月对银行对账单进行稽核,未达账项金额要及时核实并处理。负责核算科长应随时检查和掌握银行对账工作和未达账项清理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十一条银行票据、印鉴管理
(一)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
(二)银行票据必须与填写的付款通知书注明的收款单位等信息一致,禁止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办事人员领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签名,对领出的银行票据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三)专人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设立银行票据登记薄,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四)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由支出科长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
(五)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十二条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一)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必须两人完成,一个岗位负责录入,另一个岗位负责复核、发送。录入人员和复核、发送人员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和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
(二)银行出纳人员办理网银录入业务必须以会计填写的付款通知书为依据,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书上注明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金额、用途等信息录入,
(三)复核、发送人员核对录入到网上银行的信息与支出科填写的付款通知书注明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对一致后方可发送。
(四)会计核算科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每周不定期抽查不低于10%付款凭据,并作好台账。
第四章 会计核算程序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批准程序控制
(一)批准的层次,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保证各管理层有权有责,互相监督与控制。审批人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二)每笔经济业务,在手续上必须做到:
1.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互相监督与控制。
2.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三)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实行经费开支经济责任制,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二级机构经费开支须经二级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修订)》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为控制资金流量,单笔业务支付超过1万元(含1万元)须经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五)暂付款的管理。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借支。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支。暂付款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要求办理。暂付款报销时限严格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借款管理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报账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计划财务处将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款。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控制
(一)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重复报销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打印记账凭证。
(二)复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金额进行复核。
(三)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必须签名、盖章,以备追溯责任。
(四)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装订、保管手续。
(五)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如实记录收支情况,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和日记账核对制度,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做到日清月结,每天与资金结算对账,保持一致,月底编制银行对账单。
(六)会计核算科科长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准确无误的会计信息。
(七)对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报表控制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及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以财务制度编制为依据,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预算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学校的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各预算责任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上报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年度校内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按预算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将实际执行数据与预算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相互分离,互不兼任,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财务系统管理由信息化管理科负责,对网上报账、审批、查询等财务子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系统更新、功能升级等管理,对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等进行信息维护和授权。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网上信息系统操作流程进行管控。
第二十三条 财务数据必须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对用于数据备份的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
第二十四条 会计软件的修改必须经过周密计划和严格记录,修改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设置必要的控制,修改的原因和性质应有书面形式的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修改,所有与软件修改有关的记录必须打印存档,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参与软件的修改。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筹资方向、筹资渠道、筹资规模、偿还来源、资金用途及效益、存在的风险等诸方面筹资风险实施全面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文件精神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遵照本制度执行。